有偿出租银行卡、借出身份证赚零钱花这些看似“零成本”“高收入”的行为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沦为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工具人”。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案例
01【提供银行卡绑定虚拟货币平台协助非法活动】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钟某明知其银行卡绑定虚拟货币平台交易可能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广发银行卡绑定“欧某”“BC-OTC”平台进行交易。经查,其尾号047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53万余元,其中包含路某、陈某等4人转入的赌资合计3.2万余元,钟某从中获利1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2024年4月7日,钟某主动投案。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钟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非法活动仍提供帮助,且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考虑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该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5)豫0183刑初234号
02【提供银行卡转账刷流水协助转移犯罪资金】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被告人尹某为通过陌生网友办理非法贷款,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刷流水。该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金额达141万余元,其中包含彭某燕等16名被害人共计74.97万元的被诈骗款,且这些款项无法挽回。案发后,尹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主动退赔3万元给被害人彭某燕。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考虑其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5)桂1227刑初30号
03【提供账户密码、手机“跑分”接收违法资金】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马某在明知“上家”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山西省长治市星河电子竞技酒店内,将登录其名下晋商银行账户的手机提供给“上家”进行“跑分”操作,并提供支付密码且在旁留守。期间,该银行卡接收疑似违法所得资金36.0825万元,其中经查证的4起诈骗案件涉及资金15.7711万元,马某非法获利1.5万元,银行卡冻结账户内滞留2.0135万元。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考虑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处理。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5)新3227刑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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